烟人社字〔2021〕83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服务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85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登记服务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登记服务范围按照鲁人社字〔2021〕85 号文件规定执行。灵活就业登记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办理单位就业登记人员,以及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未办理就业登记人员;
2.已注册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从事家庭农林牧渔生产的;
4.失业期间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人员;
6.属于国家限制性行业但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7.从事涉嫌违法犯罪经营活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