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004269664G/2023-07906 成文日期: 2023-12-11
发布机构: 栖霞市水务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栖霞市水务局解读《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1 来源: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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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9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情况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水行政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利部门制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2017年制定的《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已执行期满,需要重新明确相关收费政策。

省水利厅向省发改委提出继续执行现行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的申请后,省发改委先后多次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进行沟通,拟按原收费标准重新明确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政策。该方案于2022年7月28日至8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通知》于9月9日以部门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实施。经省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集体审议后,形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7月28日至8月27日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对收费标准政策的不同意见。2022年9月1日,省发改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通知》履行了合法性审查程序,认为文件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二、主要内容

(一)收费标准。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每平方米1.2元。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每平方米1.2 元;开采期间按资源类别分别按量或按平方米计征,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每平方米每年1.2元。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每立方米1.2元。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每立方米1.2元。

(二)票据与收入管理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上缴国库。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文件有效期。《通知》自2022年10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7日。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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