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0042344370A/2022-01672 成文日期: 2022-04-08
发布机构: 栖霞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栖霞市人民政府印发《栖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2-04-08 来源: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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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8日,栖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栖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市政府、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驻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2016年,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我市参照制定了栖霞市的相关规定。机构改革后,各单位职责发生了变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栖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作出重新修订,进一步强化落实了各部门、单位以及驻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21〕8号)和《关于印发栖霞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栖安发〔2021〕9号)等制定。

《规定》起草前,编写人员根据《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21〕8号)和《关于印发栖霞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栖安发〔2021〕9号)要求,对我市24个部门单位及5个驻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梳理,对机构改革后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充分调研,并听取了栖霞市应急局相关责任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烟台市和栖霞市文件规定内容完成了《规定》的草稿,并征求了局内相关人员的意见。栖霞市应急局分两次进行意见征求:一是2021年12月23日-2021年12月31日,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栖霞政务网公开征求意见。二是2021年12月23日-2021年12月29日通过协同平台下发《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镇(街)政府和24个部门单位及5个驻栖单位意见。2022年1月24日该《规定》通过市政府法制部门(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并进行修改完善。2022年2月28日该《规定》通过市政府第二次常委会,会议上原则同意该汇报意见。2022年3月26日该《规定》通过市委常委会(扩大)会,会议上原则通过。

《规定》共五章48条,分为总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五个部分。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目的,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体制和制度。指出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管体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

政府职责部分明确了市政府、镇(街)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分工和职责。部门职责部分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并对我市24个部门单位及5个驻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进行了归纳和提炼。监督与责任追究部分规定了保障行政责任制落实的三项监督措施和行政责任制未落实的三项责任追究措施。明确了季度例会、述职、考核等有关落实措施,并对约谈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政策联系人:栖霞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和调查统计科 张珑耀

联系电话:0535-5228056

现场解答地址:栖霞市庄园街道腾飞路197号15层1514室

现场解答时间:上午9:30-11:00,下午14: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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