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0042344370A/2022-05456 成文日期: 2022-03-26
发布机构: 栖霞市人社局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22年第1号(总第37期) 文件类型:

栖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栖霞市财政局 栖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栖霞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6 00:00:00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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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栖霞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栖     霞     市     财    政    局

栖   霞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2022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栖霞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137号)、《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21〕5号)、《烟台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烟政办字〔2022〕4号)、《烟台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烟人社规〔202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

第二章  开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市级统筹,市负总责,各镇街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由市统一负责政策细化、资金分配、监督管理;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各镇街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五条  年度开发计划。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市级统一向各镇街分配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城镇公益性岗位由各镇街及市直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拟定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岗位开发类型。结合我市实际,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综合类等类型。

第七条 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市政府统一指导下,镇街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镇街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第三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第八条 岗位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就业创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六)综合类,各镇街根据实际需求综合设岗。

第九条 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群体。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大龄人员,是指身份证年龄45-65周岁人员,含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第十条 岗位聘用。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人员确定后要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一条  岗位待遇。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岗位待遇按月发放。

市人民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就业创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六)综合类,根据实际需求综合设岗。

第十三条 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登记失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其他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他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登记失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四条  岗位聘用。建立城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人员确定后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所在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五条 岗位待遇。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待遇按月发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与单位吸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镇街负责,村(社区)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为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设立市镇两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市级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岗位、不按程序安置人员、虚报冒领等问题及时报告查处;镇街设在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由镇街安排2-3名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助开展公益岗人员日常考核、监督管理、信息统计、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超出安置年龄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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