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70686748950444R/2022-03807 成文日期: 2022-10-09
发布机构: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组配分类: 批准服务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02-08 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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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

编    码:370131620000

二、实施机构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申请主体

在栖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食品经营活动并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

栖霞市腾飞路19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21、922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六、办理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申报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申报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登记事项变更需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申报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补办申报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注销申报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 申报材料要求: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35—5265228

十一、监督方式

电话:0535-5265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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