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栖霞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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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通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

栖霞市发展和改革局(栖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栖霞市教育和体育局

栖霞市科学技术局

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栖霞市公安局及所属机构、派出机构

栖霞市民政局                 

栖霞市司法局

栖霞市财政局(栖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栖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栖霞市林业局)

栖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栖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栖霞市城市管理局)

栖霞市交通运输局

栖霞市水务局

栖霞市农业农村局(栖霞市畜牧兽医局)

栖霞市商务局

栖霞市文化和旅游局(栖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栖霞市文物局)

栖霞市卫生健康局(栖霞市中医药管理局)

栖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栖霞市应急管理局

栖霞市审计局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栖霞市统计局

栖霞市医疗保障局

栖霞市档案局

栖霞市国家保密局

栖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栖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栖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栖霞市税务局

栖霞市消防救援大队

栖霞市翠屏街道办事处

栖霞市松山街道办事处

栖霞市庄园街道办事处

二、相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履行执法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组织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执法。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今后,凡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审核确认向社会公布。

                             

   栖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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