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004269760R/2021-04136 成文日期: 2021-09-24
发布机构: 栖霞市发改局 组配分类: 信用机构

栖霞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说明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市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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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规范我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明确监管部门、管理对象及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辖内信用服务机构监督部门:栖霞市发展改革局。

二、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申报制。辖内信用服务机构可登录信用中国或信用山东在线自主申报基本信息和信用业务年度报告。经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传上一年度信用业务年度报告。

三、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规范及底线。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循客观、审慎、安全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措施,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记入失信记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的;

(二)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市场信用信息的;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的;

(四)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的;

(五)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或者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投诉举报(电话:5263912)。信用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服务对象可向市发展改革局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相关服务对象。

附件: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df

栖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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