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栖霞市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推进上市挂牌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栖霞市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推进上市挂牌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栖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栖霞市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推进上市
挂牌的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通过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机制加快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46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的政策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主要对企业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再融资、自然人股东减持原始限售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我市设立营业机构等给予扶持。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引导激励、绩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本扶持政策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已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挂牌上市相关协议并报市金融服务中心备案认定的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通过首发上市融资、增发融资、发行债券获得的直接融资应主要投资我市;
(二)上市公司原始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在我市减持补助;
(三)拟上市公司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补助;
(四)企业发行债券及上市、挂牌企业增发、配股融资补助;
(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补助;
(六)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办补助。
第五条 扶持政策:
(一)对在境内成功上市企业补助8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按辅导备案、正式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和企业上市成功三个阶段分别给予200万元、200万元和400万元补助,其中烟台市补助480万元、我市补助320万元。
(二)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补助800万元。按企业完成挂牌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我市两个阶段分别给予400万元补助,其中烟台市补助480万,我市补助320万元。
(三)对“新三板”基础层、创新挂牌企业,按上报申请材料、完成挂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10万、20万补助。本条政策烟台市补助60%、我市补助40%。
(四)对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或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根据上年度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补助10万元,其中烟台市补助6万、我市补助4万。
(五)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其中烟台市补助480万、我市补助320万。
(六)注册地新迁入我市,并在三年内成功上市的企业,除享受企业上市的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其中烟台市补助60万、我市补助40万。
(七)对我市上市公司首发融资(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对上市、挂牌公司再融资(公司债券、定向增发、经股权交易市场登记确认的股权直接融资等)按实际到位资金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再融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在我市证券经营机构托管并减持的上市公司原始限售股自然人股东,按减持限售股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由证券经营机构汇总申请,其中烟台市补助54%、我市补助36%。本条仅指自然人直接持有原始限售股且通过我市证券经营机构托管、减持的情形,自然人通过合伙制或公司制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以及自然人股东私下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形均不包含在内。
(九)对拟上市公司在辅导备案前3年(不包含辅导备案当年)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后,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其中烟台市最高补助360万、我市最高补助240万;对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烟台市最高补助180万、我市最高补助120万。
(十)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外企业,因资产变更、过户而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自完成首次股权过户手续之日起,3年内分期予以全额补助,其中烟台市补助60%、我市补助40%。
(十一)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省级区域性总部给予100万元开办补助,新设营业部给予30万元开办补助,其中烟台市分别补助60万和18万、我市分别补助40万和12万。由营业部升级为省级区域性总部,在原有补助基础上由烟台市和我市按6:4比例予以补足。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各镇、街道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资料审核,提出补助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企业申请上市分阶段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市进程证明材料。申请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辅导备案阶段,提交山东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证明材料;上市申请被正式受理阶段,提交中国证监会受理证明材料;实现上市阶段,提交中国证监会IPO核准文件。申请在科创板上市企业,辅导备案阶段,提交山东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证明材料;上市申请被正式受理阶段,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证明材料;实现上市阶段,提交中国证监会IPO核准文件。申请在境外上市企业,实现上市阶段,提交完成股票发行并成功上市的证明材料;5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我市项目阶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机构等关于资金到位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分阶段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企业);
(二)企业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挂牌进程证明材料。上报挂牌申请材料阶段,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函;完成挂牌阶段,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复文件。
第九条 企业申请四板挂牌一次性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企业);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挂牌批复文件。
第十条 企业申请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址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企业);
(二)企业上市证明材料;
(三)迁址我市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限售股在我市减持补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限售股托管减持事项说明材料;
(三)我市证券经营机构出具的自然人原始限售股股东在我市证券营业机构托管减持的证明材料;
(四)完税证明材料;
(五)股东明细及账户情况表。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企业);
(二)企业承诺书;
(三)完税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首次增发融资及申请债券、增发、配股融资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企业);
(二)核准单位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并购重组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企业);
(二)核准单位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新设机构申请开办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部门出具同意设立的批复;
(二)申报省级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开办补助的,需提交证券期货机构总部承诺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完税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符合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提供申请事项书面说明,于每年度4月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汇总后,出具审核意见,于每年度4月30日前报送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结合本政策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和个人。其中,限售股奖励部分,按照证券经营机构提报的股东明细直接拨付给相应股东。
第十九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合理有效使用扶持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承诺,应退还享受的扶持资金。对骗取扶持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可同时享受省、市相关扶持政策,其中上级政策由我市负担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市内已挂牌企业到境内更高层级资本市场或境外资本市场发展,按照补助标准给予补差。境内和境外上市补助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10年内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我市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申请相关补助时,应报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备案认定,并签订相关协议,如出现违约情况,一经查实将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出台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发布之后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原《关于鼓励扶持企业上市融资的暂行办法》(栖办发〔2018〕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表(企业)
2.申请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3.企业承诺书
4.证券期货机构总部承诺函
附件1
申请表(企业)
申报企业: 单位:万元
企业 基本 情况 | 法定代表 | 电 话 | |||||
注册地址 | 成立时间 | ||||||
联系人 | 电 话 | ||||||
上年度 营业收入 | 上年度 利润总额 | 上年度 纳税总额 | |||||
上市挂牌进展情况 | 上市挂牌中介费用 | ||||||
本阶段向主管部门 备案情况 | 限售股托管地及机构名称 | ||||||
申请资金项目 | 项目名称 | 拟申请资金金额 | |||||
合 计 | |||||||
申请材料目录(将有的材料 涂■) | □申请资金情况说明 □企业承诺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案材料受理单复印件 □申请材料受理函复印件 □核准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 □上市挂牌通知书复印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证明 □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中介服务协议复印件 □完税证明 □其它: | |||||
审 核 意 见 | |||||||
镇街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2
申请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申报机构: 单位:万元
机构基本 情况 | 法定代表 | 电话 | |||||
注册地址 | 成立时间 | ||||||
联系人 | 电话 | ||||||
上年度 营业收入 | 上年度 利润总额 | 上年度 纳税总额 | |||||
申请资金项目 | 项目名称 | 拟申请资金金额 | |||||
合 计 | |||||||
申请材料目录(将有的材料 涂■) | □申请资金情况说明 £监管部门批复设立文件复印件 £机构总部承诺函 £自然人限售股托管减持证明 | £股东明细及账户情况表 □完税证明 □其它: | |||||
审 核 意 见 | |||||||
镇街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3:
企业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积极运作上市(挂牌)。
我公司承诺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引导资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我公司承诺:上市(挂牌)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筹备工作,不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上市(挂牌)后继续在招远市经营纳税;公司上市(挂牌)前已在招远市注册的法人股东在公司上市后继续在招远市经营纳税;上市(挂牌)后自然人原始限售股股东(含有限合伙股东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和注册在我市的法人原始限售股股东将限售股托管在招远市辖区内的证券经营机构、解禁后通过招远市证券营业机构办理减持手续,并在招远市缴纳税收。
若违反承诺,财政部门有权收回补助资金。
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证券期货机构总部承诺函
***分公司是我公司在山东省内的省级机构,未来不再在其他地市设立平级或者更高级别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成立以后,我公司在山东省内新设立的营业机构均为该分公司下属机构,相关工作受该分公司统一管理。在设立后10年内不从招远市辖区迁走。若违反承诺,财政部门有权收回补助资金。
特此承诺。
证券(期货)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