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K212252559/2021-14046 成文日期: 2021-06-22
发布机构: 栖霞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关于《栖霞市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推进上市挂牌的扶持政策》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22 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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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烟台市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的政策》的相关要求,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加快我市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栖霞市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推进上市挂牌的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扶持政策》)。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原扶持政策覆盖面窄且标准较低

我市2018年出台的《关于鼓励扶持企业上市的暂行办法》(栖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三年,主要包含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该《办法》扶持标准较低,且没有对“新三板”和“新四板”挂牌的地方奖励政策,因我市主板上市企业储备严重不足,一直没有实际执行,未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在对企业咨询挂牌奖励政策进行答复时,因没有地方制度性文件支撑,无法给予满意答复,极大影响市政府信誉,更影响企业主动对接资本市场的积极性。

(二)烟台市及周边市区陆续制定新政策

随着科创板的推出,国家对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日益重视,2020年烟台市及其他区市陆续出台了新的资本市场奖励办法,涵盖了企业上市、挂牌、并购重组等多方面的奖励政策,覆盖面广且扶持力度大。烟台市的扶持政策中明确指出“各项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按6:4的比例分别负担”。

(三)新政策的制定对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和考核工作意义重大

为积极落实省、烟台市上市、挂牌扶持政策,参照其他区市政策,现迫切需要制定我市扶持政策,《扶持政策》的出台,对进一步调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积极性,改善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双招双引工作实效,助推新旧动能转换,提高市政府信誉具有积极作用。另外,在烟台市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新四板”挂牌作为考核加分项直接影响加分数量,出台新的《扶持政策》,能极大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使我市在烟台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加分项考核出理想成绩。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46号)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运用资本市场助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鲁金办发〔2018〕9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的政策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制定我市《扶持政策》,具体奖励标准为烟台市文件要求县级配套部分。

《扶持政策》中对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扶持标准从300万元提升至320万元;对拟上市公司辅导备案前3年及自然人股东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新三板”和“新四板”挂牌企业的奖补标准按比例、分阶段进行进一步明确。

三、文件主要内容

《扶持政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扶持政策》主要对企业上市、挂牌、自然人股东减持原始限售股、并购重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我市设立营业机构给予扶持。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引导激励、绩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部分为支持范围和激励标准。

支持范围,主要是对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新四板”挂牌、并购重组及自然人股东减持原始限售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我市设立营业机构等给予补助。

扶持资金的激励标准为:

1.对在境内成功上市企业补助800万元。

2.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补助800万元。3.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补助30万元。

4.对“新四板”挂牌企业补助10万元。

5.烟台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栖霞的企业补助800万元。

6.烟台市外注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栖霞,并在三年内成功上市的企业,除享受企业上市的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7.在我市证券经营机构托管并减持的上市公司原始限售股自然人股东,按减持限售股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其中烟台市补助54%、我市补助36%。

8.对拟上市公司在辅导备案前3年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对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9.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烟台市外企业而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3年内分期予以全额补助。

10.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省级区域性总部给予100万元开办补助,新设营业部给予30万元开办补助。

以上各项补助资金由市、县按6:4的比例分别负担。

第三部分为申报程序。企业可根据申请的补助类别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申报材料受理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向上级监管部门申报。

第四部分为附则。明确本政策内容与以往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联系人:栖霞市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 徐超

联系电话:0535-523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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