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004268696J/2021-15818 成文日期: 2021-03-01
发布机构: 栖霞市文旅局 组配分类: 三项制度文件

栖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21-03-01 来源:栖霞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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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文化和旅游局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文化和旅游局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局在官方途径主动公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案件执法目的、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范围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二)双随机抽查。公示双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依据、以及抽查结果。

(三)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政府网站公示事前公开内容、事中公开内容、事后公开内容以及依申请公示的内容;依照司法局要求公开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的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及时限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及时限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推送政府要求的网站,程序如下:

1、组织执法人员全面、准确梳理教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编制完成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一个工作日内公示,对已经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进行重新编制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一个工作日内公示。

2、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审定,审定通过后依照要求公示。

3、综合监管科负责公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4、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需在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改变更到相关途径进行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及时限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的保障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文化和旅游局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文化和旅游局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相关公示材料的审核,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网络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主管领导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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