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节能审查
编 码:370104003000
二、实施机构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申请主体
在栖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四、受理地点
栖霞市腾飞路197号五楼投资建设科512窗口。
五、办理依据
1、 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 省发改委鲁发改环资〔2018〕93号:《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办理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申请项目类别不得属于国家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
2、项目应在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等方面符合栖霞市总体规划。
3、项目应符合栖霞市环保方面的相关规定。
七、申请材料
1、节能报告或节能承诺表;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35-5265289
十一、监督电话
0535-5265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