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004269787H/2021-16172 成文日期: 2021-10-06
发布机构: 栖霞市工信局 组配分类: 执法服务指南

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10-06 来源:栖霞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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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一)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 月国务院令第673 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 年3 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 号)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的处罚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 年11 月国务院令第673 号)第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 年3 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 号)第五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 年11 月国务院令第673 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 年3 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 号)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 年11 月国务院令第673 号)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 年3 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 号)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对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

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10

年4 月省政府令第224 号,2014 年10 月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由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承办机构

栖霞市工信局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投资规划与技术进步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90 个工作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栖霞市人民政府(栖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5211712

信函投诉:山东省栖霞市腾飞路199号1018室,邮编:265300。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5-5212657、13370932397。

办公地址:山东省栖霞市腾飞路199号1009室。


行政强制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强制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一)加处罚款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承办机构

栖霞市工信局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投资规划与技术进步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审核审批→陈述申辩→作出强制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栖霞市人民政府(栖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5211712

信函投诉:山东省栖霞市腾飞路199号1018室,邮编:265300。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5-5212657、13370932397。

办公地址:山东省栖霞市腾飞路199号1009室。


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检查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一)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四十五条:“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第四十七条:“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二)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1.【行政法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三)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视频监控检查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3〕173号):“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视频监管制度,按权限登陆民爆行业视频联网监控平台,查看当天民爆生产现场视频监控信息,做好监控记录等有关监管工作。”

3.【规范性文件】《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鲁科工爆〔2013〕347号):“1.县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每3天至少对民爆生产线重点工序的视频信息监管一遍,每周对民爆生产线的所有视频信息监管一遍,并及时处理系统异常报警信息。2.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每周至少对民爆生产线重点工序的视频信息监管一遍,每半月对民爆生产线的所有视频信息监管一遍,并及时处理系统异常报警信息。3.省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每半月至少对民爆生产线重点工序的视频信息监管一遍,每个月对民爆生产线的所有视频信息监管一遍,并及时处理系统异常报警信息。”

三、承办机构

栖霞市工信局投资规划与技术进步科、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

四、办理基本流程

检查登记→通知→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处置→结案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栖霞市人民政府(栖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5211712

信函投诉:山东省栖霞市腾飞路199号1018室,邮编:265300。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5-5212657、13370932397。

办公地址:山东省栖霞市腾飞路199号1009室。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一)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字〔2017〕215号)三、项目管理。(一)严把行业准入,严格项目审批。1.所有化工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权限,上收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二)先行登记保存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年检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4修订)第二十六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第二十七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三、承办机构

栖霞市工信局投资规划与技术进步科、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

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转报

五、办理时限

14 个工作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栖霞市人民政府(栖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5211712

信函投诉:山东省栖霞市腾飞路199号1018室,邮编:265300。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5-5212657、13370932397。

办公地址:山东省栖霞市腾飞路199号1009室。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公共服务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一)信息公开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二)企业家培训

1.【省委省政府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办发〔2016〕56号)第6条:“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计划。认真落实《山东省企业家培训规划(2016-2020年)》。用5年左右时间,对全省规模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一轮高层次、国际化系统培训,着重培养和提高企业家创新发展、决策管理、资本运作、市场开拓和国际竞争能力。”

(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

1.【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6〕24号):“积极引导生产企业开发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定期编制、发布《重大新产品推广目录》。”

2.【省委省政府文件】《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的支持力度,探索开展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试点。”

(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服务

1.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服务

1.【国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363-2012):“11.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以“以预防为主,防教结合”为原则,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493号):“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外部评审由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报组织评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分级负责,分别与国家、地方相应机构和部门衔接,信息共通、资源共享。”

(六)建立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1.【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 2005年2月19日):“十四、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3.【部委文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

(七)宣传和贯彻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企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创业辅导工作,为创业人员和中小企业提供产业政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技术创新、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2〕14号):“八、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二十八)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八)带领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

1.【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四十一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第四章、市场开拓。”

3.【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2〕14号):“五、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

(九)无线电宣传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第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线电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依法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和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的意识。”

2.【部委文件】《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纲要2016-2020》第六条:“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结合《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版)发布和配套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深入开展以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条款、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强化频率台站用户依法用频设台意识,增强公众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意识和守法观念。”

三、承办机构

栖霞市工信局办公室、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投资规划与技术进步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按照规定作出决定或者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进行转报

五、办理时限

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栖霞市人民政府(栖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5211712

信函投诉:山东省栖霞市腾飞路199号1018室,邮编:265300。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535-5212468、5212657、13370932397。

办公地址:山东省栖霞市腾飞路199号10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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