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004269760R/2021-13428 成文日期: 2021-10-26
发布机构: 栖霞市发改局 组配分类: 信用动态

栖霞市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工作

发布日期:2021-10-26 来源:市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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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信用[2021]778号),栖霞市认真贯彻落实,从公示监管说明、开展排查分类、精准服务三方面入手,规范辖内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一是编制并公示《栖霞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说明》,明确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部门、监管内容及投诉举报电话,引导信用服务机构遵守行业基本规范,明确底线后果,实行自主申报制。

二是根据烟台反馈的信用服务机构基础清单,排查区分涉及信用服务的机构类型,按已开展业务、未开展业务、无法联系分类处理,向可联系的机构发放《栖霞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说明》和《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监管要求;针对无法联系的机构,作风险对象处理,制发《监管提示函》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建议相关部门关注风险。

三是针对已开展业务的信用机构,列入栖霞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对象库,建立常态化联系,进行精准服务管理。指导信用服务机构登录信用中国或信用山东在线自主申报基本信息,并于每年6月30日前上传上一年度信用业务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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