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编码:370119018000
二、实施机构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申请主体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四、受理地点
栖霞市腾飞路19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2窗口
五、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1项;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目录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第55项。
六、办理条件
(1)符合蓄滞洪区总体规划和防洪要求,满足《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3[1998年版])的技术要求,避洪设施要采用安全、可靠的建筑结构形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蓄滞时避洪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2)避洪设施应选择距离主要道路较近、地势较高、较平坦、场地土质较好且易于排水的地区,避开进退洪主流区、深水区以及蓄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中的地区,不影响正常的蓄滞洪功能;
(3)避洪设施规模要按照避洪人数、蓄洪方式、蓄洪历时等合理选定,集体避洪设施应设置必要的照明、通讯、卫生、供水等附属设施,满足避洪救灾要求;
(4)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流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专项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七、申请材料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申请书;
2、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3、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避洪设施建设方案及设计图纸。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35-5265268
十一、监督电话
0535-5265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