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K212252559/2020-12254 成文日期: 2020-12-10
发布机构: 栖霞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10 来源:栖霞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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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政发〔2020〕24号

一、政策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对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截至2020年11月26日,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6件,到期失效的4件。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等文件为依据。

三、目的及意义

进一步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四、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各实施部门要严格执行文件中的有效期规定,有效期届满时,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各实施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需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工作需要,由文件的起草或主要实施部门负责及时完成修改,并按照《栖霞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栖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做好“三统一”工作的通知》(栖司〔2019〕21号)办理。未及时完成重新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到期后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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