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栖政办发[2016]5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与保障标准
(一)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条件和标准
1、申请人为我市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低保户;
2、申请人具有我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3、无房户或申请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只补面积差),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4.2元。
(二)实物配租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1、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以及“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含因公、因见义勇为牺牲的职工遗属)的家庭;
2、申请人具有我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3、申请人家庭无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4、保障方式:随时申请动态受理、审核,每季度末配租,配租方式按照配租细则执行;
5、租金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
(三)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1、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17500元);
2、保障方式:随时申请动态受理、审核,每季度末配租,配租方式按照配租细则执行;
3、租金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与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我市农村户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职工劳动档案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
(二)保障条件与标准
1、申请人应具备我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农村居民常住户口;
2、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21600元(含);
3、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28周岁(含);
4、申请人无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流程
(一)公告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交易中心应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保障性住房申报公告,启动申报工作。
(二)申请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住房保障与房产交易中心领取《栖霞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或《栖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并提出申请。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查确定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及上年度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受理
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审核
1、住房状况审核,市住房保障与房产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限,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完成申请人住房状况审核;
2、家庭收入状况认定,受理单位应按规定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送交市民政部门,完成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认定;
3、完成工商登记和车辆登记调查与审核。
(五)公示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六)配售
按照具体的配售细则完成配售工作。
四、根据山东省住建厅、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精神,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范围是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并且优先保障,应保尽保。
五、我市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其他政策,仍按《栖霞市2015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栖政办发[2015]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以上条款由栖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