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 单位 | 处罚 对象 | 主要违法行为 | 适用 情形 | 处罚决定 |
1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 | 栖霞市宝贵滑石粉有限公司 | 露天料场未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2019年12月16日,栖环罚〔2019〕22号,罚款1万元。 |
2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 | 栖霞利锋石材厂 | 锯泥未经无害化处理,擅自倾倒在厂区东侧沟内。 |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 2019年12月16日,栖环罚〔2019〕23号,罚款1万元。 |
3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 | 杨家夼炼油厂 | 该厂系本地人陈平稳伙同2名刘姓外地人共同出资建设,无环评审批手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产设施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废旧轮胎、废油(HW08)和煤焦油(HW11)为原料,采用土法工艺炼油作为燃料油出售,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废经营活动,该厂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时间短,炼制出的油全部存放在储罐内尚未出售,暂无违法所得。该厂采用煤焦油渣为原料炼制煤柴油,已使用煤焦油渣约70吨;该厂引进的原料废油和煤焦油均属危险废物,系危废产生单位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原料废油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露天存放,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存在跑冒滴漏问题造成土壤污染;现场遗留约40吨废油、37吨“成品油”、40多吨废渣、废油桶若干,废油、“成品油”、废渣、废油桶均属于危险废物。 | 关于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原料废油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依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该炼油厂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土法炼油工艺,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燃料油,其原料废油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露天存放,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造成土壤污染,系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 由于属“散乱污”企业,无法人资格,且该厂的相关责任人潜逃,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19年4月11日,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索引号: | 113706860042696993/2019-07371 | 成文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 | 组配分类: | 环境保护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