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政发〔2018〕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鲁政字〔2018〕34号)、《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参考目录>的通知》(鲁编办〔2018〕101号),在《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参考目录》基础上编制了《栖霞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
我市保留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共48项,本通知下发后,原《栖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不再保留。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栖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